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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学前教育研究会章程(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安徽省学前教育研究会(ANHUI RESEARCH SOCIETY OF PRESCHOOL EDUCATION 缩写为 ARSPE ),是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本会性质为安徽省学前教育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团结和组织我省幼教工作者,研究学前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探索学前教育的规律,交流学前教育经验,推动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为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前教育科学体系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安徽省教育委员会和上级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内(合肥市长江中路23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发动会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商定共同性的研究项目,组织科研协作。
(二)举办学前教育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交流科研成果和教改经验,互通科学情报,并定期进行幼教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
(三)通过举办讲习班等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幼儿教育科学知识。
(四)组织会员参加全国性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其他省、市学前教育研究会联系,互相协作,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五)总结学前教育的科研成果,编印有关的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团体会员:凡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我省各地、市、县托幼园所,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个人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热爱学前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研究工作,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具有一定专业理论水平的学前教育科研人员、教研员、高师学前教育专业和幼儿师范的专业教师。
(二)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热心于学前教育科研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的优秀工作者。
(三)热心学前教育研究工作的教育行政管理干部。
(四)愿为学前教育研究做贡献的其他人士。
团体会员中的业务骨干也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要提交1—2篇研究论文。
(二)经地、市学前教育研究会推荐,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各地、市学前教育研究会(或教育学会幼儿教育专业委员会)和省级一类幼儿园为本会团体会员,报本会备案。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会服务、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会业务指导,担负本会委托工作。
(四)积极从事学前教育研究和教育改革实验,组织或撰写教育论文,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个人和团体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不与本会保持联系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案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与有关团体组织协调关系或参与联合行动。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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