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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文办理。
(一)建立文字把关制度。 1.所有印发盖有“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印章的文件(含编号的使用“安徽省教育厅处室函件”版头的)、电报、传真、便函),均须送所办公室进行文书处理,然后送领导签发。
2.未经所办公室文字把关的文件,一般不直接送领导签发。所长、副所长一般情况下也不直接受理和签发未经办公室文书处理的文件。
(二)严格审签手续。 1.属于全面、综合、重大事项的文件,如呈送上级的请示报告,重要的规定性文件,课程教材改革的决定,重大工作合同、协议,额度较大的开支报告,事业发展计划等,必须由所长或所长委托副所长签发。 2.属于某个方面的或已经所长办公会议通过的一般工作文件,由分管所长签发。分管所长不在所时,由所长直接签发或经分管所长同意委托其他副所长签发。
3.文件内容涉及几个处室或部门的,应事先做好会签工作,会签妥当后送厅办公室进行文书处理。会签时,要注意协调工作关系,体现政策要求。 4.办文的具体程序是:充分论证→请示同意→文字起草→外部会签→文书处理→领导签字→印校送发。
(三)提高文件质量。
1.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发,能当面或电话解决的问题,不再行文。 2.起草文件要注意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省厅的有关规定和单位的整体计划要求,符合改革的精神和事业发展的方向,注意与过去行文的关系和与上级行文的一致性。对抄送范围应认真理解、正确掌握。抄送机关多的,应依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 3.文件起草要情况属实,观点明确,材料充分,文字精炼,条理清楚,标点正确,字迹规整。 4.对不符合办文格式和程序、改动较多或不清楚、要求不明确或措施不具体、与现行政策或单位的制度相抵触的文稿,应退回重拟。所办公室把关后认为需作修改的,有责任向拟文者提出修改看法,并与其协商修定。
5.发文中的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四)加强办文规范。 1.本所文件原则上只下发至本省十七个市教研室(教科所),需下发至其他单位的,须经领导同意。 2.各学科教学专业委员会,不单独针对市或县区教研室行文。 3. 以编号形式正式发文的,原则上同一个会议不得占用两个文号。预备通知、补充通知或一般性工作通知用便函。 4. 文件应统一纸张尺寸(A4)、印制格式和字体。出外打印或自行打印应符合规格要求(由所办公室把关)。
5.文件打印后,由拟稿人负责校对。已经领导签字的文件,不得自行更改变动。若确有差错需要改动的,应送交办公室处理。 6. 文件(包括所发和以教育厅名义发的)发出的同时,应送所长和分管所长各1份;办公室存档2份,电子版文件1份,连同领导人签批的拟文封面、送审文字底稿(送教育厅存档的拟文封面和文字底稿,所里留复印件)。
二、收文办理
(一)签收、登记。对上、下级正式文件、重要函件(含会议通知)、电报和人民来信,所办公室应逐一进行分类登记,并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再由所长、副所长提出批办意见
(二)批办、承办。
1.接到带有所长、副所长批示意见的文件,承办科室和承办人要按照批示意见的要求及时办理和落实,办理完毕后要在文件处理用纸上简要注明办理结果并签字,并逐级汇报办理结果。 2.需副所长阅或在一定范围内传阅的文件,要及时传递,加快周转,每到一处,签字为凭。 3.文件内容多,落实周期长、难度较大的,应有计划、有措施、有研究、分阶段地进行。要注意协调配合,富有成效。 (三)公文归档。文件的最后落实者或阅读者,要注意及时将原文退回所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保存。科室或个人需要某份文件,应使用复印件。
三、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教科所公章由办公室安排专人保管,使用时一律办理用印登记。
(二)凡使用公章,一律经所长或分管所长批准并签字。
其中1.印发文件、函件或通知,须经所长或分管所长签发后盖章;2.属请示、报告等上行文,涉及财务、人事等内容的用章,须经所长签发后盖章;3.出具有关证明等,须由所长或分管所长同意后凭原始文件或有关材料盖章。
(三)公章需妥善保管,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公章如有遗失,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四)公章管理人员使用公章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未经所领导同意或者公文不符合要求,不得盖章。严禁以任何理由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表格上加盖公章。
(五)凡因公章遗失、错漏等原因发生责任事故,相关工作人员需承担一定责任。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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