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最新热点
普通文章安徽首届中学地理学习作品展获奖…
普通文章关于历史新课程教学评比活动结果…
普通文章2005年度安徽省中学语文教育论文…
推荐文章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所简介
普通文章关于公布安徽省特殊教育优秀论文…
普通文章初中化学优秀教学设计和教学课例…
最新推荐
推荐文章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所简介
您现在的位置: 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所 >> 机构设置 >> 内部管理 >> 文章正文
安徽省教科所省级教育教学评选活动管理办法(讨论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6

安徽省教科所省级教育教学评选活动

管理办法

(讨论稿)

 

随着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我省教研、科研活动日趋频繁,为进一步规范教研、科研评选活动,全面推进课程改革,特制定由省教科所组织的各类省级教育教学评选活动管理办法。

一、省级评选活动的范围

本办法所述的评选活动是指以我所[含挂靠在我所的各种学会、办公室(艺体办、科研规划办、会考办)]名义组织的面向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各种教育教学评比活动,包括:

(一)优秀教研、科研论文,教研、科研成果的评审;

(二)各类课堂教学的(包括现场的、录像的)优质课评选;

(三)各类课堂教学的说课评选;

(四)各种教学基本功评选;

(五)各种教学软件、课件评选;

(六)其它适应课程改革需要的能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学校和教师作品评奖。

二、开展评比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控制评比活动的总量。原则上中小学各学科(含各专业委员会,下同)、幼儿园、职业中学以及教育科研规划办等每年只能组织一次评选活动。

(二)严格控制参与评选活动的人数。各市推荐参加省级评选活动的总人数应控制在:

1.论文:中学语文、数学、外语,小学语文、数学,职业中学,教育科研规划办等每次不得超过300人(篇);中小学其他学科,幼儿园等每次不得超过200人(篇)。

2.优质课(说课):中小学各学科及幼儿、职成教每次不得超过40人(课)。

3.教学基本功:中小学各学科及幼儿、职成教每次不得超过50人(课)。

4.教学课件、软件:各类学校各科综合评比的每次不得超过200人(件);分类或分科评比的每次不得超过80人(件)。

5.其他作品:每次评选控制在150人以内。

(三)严格控制获奖面。

1.配合教育部或全国学会组织的评选活动,评奖办法和获奖面按全国的统一要求执行。

2.自行组织的评选活动,省级奖项只设三个等次,不设四等奖、优秀奖等奖次。每次评比的获奖面不得超过参评总人数的70%,其中一等奖的获奖面不得超过5%,二等奖的获奖面不得超过20%。各市在初选基础上推选上来的优质课评选,可适当放宽。

三、评选活动的程序

(一)各研究室应在每年度制定工作计划时列出本年度本室开展教育教学评选活动的项目,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二)在开展评选活动前要做好评选的工作计划,计划应包括:评选的目的、评选的对象、评选的内容、评选的办法和标准、评选的组织和评委会的组成、评选的程序以及评选的经费预算等。评选工作计划经室主任同意后,报所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才能正式下发评选活动的通知。

配合教育部或全国学会的评选活动应附上全国评选活动的通知,连同省级评选计划一并报请审批。

(三)评选活动的通知中应明确本次评比的范围、对象、内容(包括选题范围或选题细目)、程序、时间、地点、要求等。

(四)评选工作开始前要组织评委认真学习评比工作的有关文件、评比的标准,明确评比工作的要求,统一思想、统一步调。

(五)评比工作中评委应独立评审,对每一篇论文(作品)或每一节课都要写出自己的评审意见(包括定性的和定量的)。

(六)评委会应尊重评委的意见,在汇总全体评委的评审意见后,对被评对象作出排序,并依此确定被评教师的获奖等次。

评委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委会的汇总表都应保存好,以作备查。

(七)评选结束后,要对整个评选工作做出书面总结。

(八)在公布评比结果前,应将评比工作总结、评委和评委会评审的原始记录以及获奖人员的初步名单一并送交所领导审批;需以教育厅名义公布评比结果的,应送交厅领导审批。

经领导审批通过后的获奖名单,才能正式公布。

(九)获奖证书应按照公布的评选结果名单填写,并连同公布评选结果的通知一道,送核验加盖印章。

四、评选活动的组织工作

(一)所有评选活动都应成立评委会。以所名义组织的评选活动,评委会主任应由所领导担任;以学会名义组织的评选活动,评委会主任应由学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以厅名义组织的评选活动,评委会主任应由厅领导担任。

(二)评委会的评委主要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第一线骨干教师和教育教学专家组成,评委成员应在全省有一定的威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要逐步建立学科(专业)的评委库。

(三)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和评审的公正、公平,评委会成员的名单不得对外公布。评委的评审意见事后也不得向外透露。

(四)评委在评审本地、本校参评教师时,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任何意见。

(五)评选工作可采取集中评审的办法,也可采取通讯评审(如把论文分别寄给各评委,各评委再把评审的意见寄回评委会)的办法,但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评审,评委必须独立进行评审。

(六)在全体评委评审意见的基础上,评委会要汇总各位评委的意见,形成整体的评价意见,并对被评教师作出排序。

五、评选标准的制定

(一)所开展的评比活动如果是配合全国性的评比活动进行的,应按照全国评比活动组织部门制定的评比标准进行评比。

(二)自行组织的评选活动,应制定明确的评审标准。

1.参加评选的论文必须是没有正式发表过的。论文评审一般应考虑三方面的指标,即科研(教研)水平(包括创造性、学术性、真实性等),实践性(包括导向性、可行性、实用性等),谋篇构思(包括可读性、规范性等)。

2.优质课和说课的评审,可参照我所制定的有关教学规范、评课标准和新课程改革的实际需要制定。

3.其他评选活动的评审标准的制定也应考虑科学性、实践性、导向性、前瞻性等方面的要求。

3.评选标准要经所领导批准后实施。

六、评选活动的经费。

(一)评选活动的收费,应会同厅计财处向省物价局申请,争取获得收费许可。批准后按标准执行。

(二)评选活动的经费采取向参赛教师收费的方法解决。教师应自愿参加、个人缴费。经费必须做到“以评养评”。经费收支纳入所财务管理体系。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